原告自称借出了103万元,他说,借据盖有借款方的公章,白纸黑字红印章,一切看起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但被告却说,自己从未借过这些钱,公章虽然是真实的,可内容是伪造的。
到底是谁在说谎?
在关键时刻,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测谎鉴定,终于让这场扑朔迷离的百万借款案 “水落石出”。
但是,测谎结果能否作为法庭证据?这又成了新的争议焦点。
事件天上掉下百万债务?
据 《海峡导报》报道,在这起发生在厦门的案件中,被告是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原告杨某本来是该公司的代理律师。
据杨律师起诉说,由于该公司讼案缠身,出现暂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他就借了103万元给对方,一共分5次借出,但对方没有还款。
所以杨律师起诉,要求该公司返还103万元借款和10余万元利息。
湘潭这家公司突然收到法院起诉材料很意外。 “我们从来没有借过这笔钱,怎么突然冒出巨额债务?”
杨律师则拿出了一张借据和一份借款承诺书,上面均盖有该公司公章。
借据上写着:湘潭公司累计向杨某借款现金人民币103万元,借款利息是月息16.7‰,利息于每月底结清等详细内容。借据和承诺书都是打印件,落款处加盖湘潭公司公章。
看到这两份材料后,湘潭公司更吃惊了,上面的公章竟是真的!
是否借钱各执一词
杨律师在法庭上说: “钱直接交给了对方财务张某,每次借款都在龙岩豪都酒店进行,对方公司职员罗某和曹某也都在场。”但杨律师只记得第一次和最后一次借款的时间,其余时间都忘记了。
而湘潭公司则说, 2006年4月,公司委托杨某代理在龙岩的一个诉讼,同年7月份,又委托他代理另一个诉讼,为了方便代理,该公司为杨某提供了三张盖好公章的空白A4纸,但是之后,杨某没有帮忙打官司,双方的合作因此终止,三张盖有公章的空白纸则一直被杨某据为己有。
湘潭公司认为,此事肯定是杨律师在盖有其公司公章的空白纸上倒签时间、伪造借据和承诺书。
该公司职员曹某说,自己是2006年7月份才认识杨某,且只见过一面,不存在见证借款的事实。
而该公司另一位职员张某也说,从未代表过湘潭公司收杨某的钱。
测谎鉴定揭开谜底
到底是谁在说谎?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此时,湘潭公司向法院提出: “进行测谎鉴定,一测就知道谁真谁假!”该公司职员曹某和张某愿主动进行测谎鉴定,但是,杨律师拒绝接受测谎。
经过考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决定委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研究所心理测试中心,针对此事,对曹某和张某进行心理测试。随后,曹某和张某在两位法官的陪同下,赴北京接受专家的测谎鉴定。
2007年11月,测试中心给出了测试报告,报告称: “未检测到曹某和张某记忆中对2006年期间向杨某借款103万元的相关信息……测试结果倾向于认为湘潭公司极有可能未向杨某借款103万元。”
解密谎是怎么测出来的?
为此,记者特别采访了负责这起百万借款案测谎鉴定的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研究所心理测试中心副主任丁同春先生,他向记者介绍了测谎的过程及其原理。
丁副主任告诉记者,一提起“测谎”,人们一般就容易理解成“直接测试人说的话是不是谎言”,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他说: “测谎鉴定,准确的应该叫心理测试,它是测试心理所受刺激引起的生理参量的变化。”它的基本原理是人在说谎时的心理变化必然引起一些生理参量变化,而有些参量只受植物神经系统的制约而不受大脑意识控制 (目前国际通用的有皮肤电反应、呼吸波、脉搏波三项参数),通过测谎仪测定这些参量的变化就可以分析心理变化,从而判断出是 “真实”还是 “谎言”。
通常,测试员会用事先编辑好的题目,向被测人进行提问,形成心理刺激,触发他的心理反应,与此同时,用心理测试仪记录下被测人的生理反应,再通过分析得出结论。
丁同春说,目前心理测试能以98%的准确率将作案人和无辜者分开。
在此次测试中,测试员将心理测试仪戴在两位证人身上,再用事先编辑好的关于借款的时间、地点,借款的数目、来源、去向等一系列题目向两人提问,随后被测人产生的心理反应就被测试仪记录下来,产生图谱反应。
“每个人做过的特殊事情(例如经手103万元的借款)都会留下特殊记忆和心理痕迹,只要被唤起记忆 (接受刺激)就会产生反应”。
经过测试发现,证人张某和曹某对所有的问题都没有产生特殊反应,从而说明其没有借款的相关记忆,因此测试中心倾向于认为湘潭公司极有可能未向杨某借款103万元。
焦点测谎报告能否作证据?
测谎结果能否作为法庭的证据呢?
此前,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上还存在较大争议。
原告杨某本身就是律师,他在获悉测谎鉴定报告后质疑说,该报告应该只能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帮助,而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而湘潭公司却认为,测试结果是可以作为判断证人证言真假的辅助手段的,既然通过测试鉴定表明证人曹某和张某所说的证言是真实的,就应该采纳。
本案极具争议性,先后经过5次开庭审理, 2008年5月,思明区法院终于作出一审判决,判原告方杨律师败诉,这一判决实际上将测谎鉴定结论作为判定证人证言的辅助手段予以采纳。
一审宣判后,杨律师向厦门市中院提起上诉,但没有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2008年8月,厦门市中院按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法官说法测谎鉴定说明证言可信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主审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原告杨某关于借款过程的陈述违反日常生活经验。
首先,杨某与湘潭公司形成诉讼代理关系之后仅仅一个月,在未对湘潭公司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便同意借款103万元,且在自己仅有23万的情况下,向朋友借了80万元。对于五次借款的具体时间,杨某只记得第一次和最后一次,这种情况在逻辑上也许有可能,但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概率极低。
其次,根据杨某的陈述,湘潭公司职员曹某和张某是借款事项中的关键人,但是经过对曹某和张某进行测谎,发现其记忆中并没有关于2006年期间向杨某借款103万元的相关信息。
法院认为,该测谎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判定证人证言真实性的辅助手段,加上杨某拒绝接受测试,可以确认曹某和张某的证言真实可信。
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在空白纸上先加盖公章再打印的可能性,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有限采用”测谎鉴定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证据上的地位,目前相关法律规定还是空白。对于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在理论上也有较大分歧。
比如有些学者就认为,测谎结论不属于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中的任何一种,作为证据使用缺乏法律依据,因而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而且,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测谎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进行规范,有可能导致测谎结果不准确等等。
但林敏辉认为,测谎作为一种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以其独有的客观性、科学性为基础,所得出的结论具有较高的准确性,且本身具有证据属性,可以作为证据应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只是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应对测谎鉴定的使用进行严格的限制,比如说限定于那些双方的证据形成证据均势的案件。
林敏辉说,实际上,上述案件中法院也并未将测谎结论作为证据来直接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而是对测谎结论进行 “有限采用”,只是作为判定证人证言真实性的辅助手段,从而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更接近真实。
(陈捷 沈华铃 梁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