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颜观色”在综合评判心理测试结论中的运用

 

海南省垦区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  洪天明

 

  

即便有人可以管住自己的嘴巴、保持缄默,但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泄露出秘密的蛛丝马迹。——弗洛依德

 

    “察颜观色”即在心理测试过程中,通过对被测人的测前谈话、测试过程及测后谈话时观察其语言、表情、动作特点,分析和判断其心理状态的一种方法。古代传说中有一面照妖镜,可观出一切妖魔鬼怪的原形,测谎员在“测谎仪”这个“照妖镜”中大都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的“妖形”。但是对一些特殊群体(如嗜毒者、头部受伤、体能低下、吃镇定药等)的测试,并非能清楚地显现出其“妖形”,特别指出的是体能差(如羁押在看守所时间较长者、被连续多日审讯者、身体状况较差者)的罪犯,其测试图谱跟无辜被测人极为相似,为此,测谎员须通过“察颜观色”,对所掌握本案的有关材料及被测人自身情况(如体质、年龄、案件的刺激、人生经历等),跟测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分辨“神”或“妖”,以追求“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最高境界。本文以笔者两宗成功的测谎案例来说明“察颜观色”在心理测试中的运用。

谁是杀人恶魔?

2000年7月6日凌晨3时许,海南省琼中黎族自治县长征镇深垭村王进琼的妻子王菊香及女儿王小露(7岁)、王小茹(5岁)在自家山寮中被人杀死后焚尸。接报后,琼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赶赴现场,经勘查:现场位于深垭村附近一山坡上,草木结构的房屋已被焚烧,三具呈黑炭状尸体倒卧在被烧毁的房屋地下,死者王菊香面朝下,头朝门外,颈后部有明显的被砍三刀迹象,大女儿王小露面朝下,伏在母亲王菊香身上,脖子左侧也有明显刀伤,一把砍刀丢弃在王菊香身上,小女儿王小茹尸体面朝上,躺在母亲王菊香身边,头顶有明显钝器伤。根据调查分析极有可能系强奸未遂杀人,理由是:王菊香相貌、身材不错,人也较开放,曾经在琼中县城的某发廊干过洗头、按摩工作;其丈夫王进琼反映平时王睡觉时带乳罩、穿裤衩后再穿一中裤,现场勘查则发现其未戴乳罩,只穿裤衩,没穿中裤,但尸检未发现有精斑和其他分泌物。经侦查,专案组确定三名嫌疑对象:(1)王家灼,男,40岁左右,琼中县长征镇漕村人,家住距现场约10公里的一个山寮中,跟死者来往较多,对现场熟悉,此人对别人老婆感兴趣,曾酒后流露杀人放火动机,案发之后,一直不敢跟死者丈夫搭腔,嫌疑特别重大。(2)王大青,男,38岁,跟死者同村,未婚,此人流氓成性,十分好色,经常偷看女人洗澡、小便,外出嫖宿,对死者王菊香曾表现出很感兴趣,经常有意无意到现场附近游荡并跟王菊香搭腔,有作案嫌疑。(3)林家能,36岁,与死者同村,此人好赌,老婆因此带四个小孩外出改嫁。林经常到死者家喝酒、聊天,平时有小偷小摸行为。案发后,民警找其了解情况时,林表现出坐立不安的迹象。

由于在该案现场未找到任何有力证据证明本案与某个嫌疑人有直接关系。因此,7月13日,受省公安厅指派,本人带PGA型心理测试仪前往琼中县长征镇协助侦办此案,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访问所获情况,编制如下测试题:

1、运用SKY法测试被测人与本案牵连程度:

这个案子你(怀疑、知道、看见)是谁干的吗?

这个案子是你干的吗?

2、测试参与作案人数:

这个案子是(5、3、1、4、2)个人干的吗?

3、测试作案时间:

这个案子是(白天、天刚黑、上半夜、下半夜、天刚亮)的时候干的吗?

4、测试杀人工具:

作案人杀人的时候用的是(斧头、尖刀、菜刀、砍刀、西瓜刀)吗?

5、编制作案人作案时的动态情节:

1)作案人用刀砍王菊香的(后背、胸脯、肚子、脖子、大腿)部位吗?

2)作案人用刀砍王菊香(1、3、5、2、4)刀吗?

3)王菊香是在(房子外面、床上、炉灶旁、门口旁、床旁)被杀死的吗?

4)王菊香的小女儿是被打中(大腿、头部、胸脯、后背、眼睛)吗?

5)作案人用刀砍了王菊香大女儿的(胸铺、腰部、脖子、后背、头部)吗?

6)作案人是用(炉灶的火、火柴、打火机)烧房子的吗?

2000年7月14日上午,开始对以上三名嫌疑人进行测试。经测试,王家灼、王大青明显被排除嫌疑,第三号嫌疑对象林家能被带进测试房间,此人刚理过头发,修好胡子,谈话过程不但未显现出十分惊慌且有些“老江湖”气派,能言善辩,十分钟的测前谈话后,我们将林家能带上测试椅,装上传感器后进行测试,第一遍测试林家能有反应(有作案嫌疑);第二遍测试除个别问题有反应外,其他相关问题则普遍反应较弱,且测试中林家能已开始不配合了(摇头晃脑、双脚乱动),双手翻上翻下(我们要求其手心朝上),第三遍开始测试时,林家能提出说:“头晕,不行了!”,观察林家能面色泛白,一扫测前谈话的风采,在林家能的“不太配合”下,我们无法继续进行测试。从前两遍的测试结果及第三遍前半部分的测试情况来分析,林家能对案件的整个情况有部分反应,综合林家能测试中的表现及原来对林家能的调查情况,本人做出结论:林家能知道整个作案过程(知情),但难以确定是否其本人所为。为此专案组即组织力量对其进行谈话及做思想工作。当日下午,办案人员发现其身上有伤痕,接着,我们又发现林家能前额右侧发际内有一新的、长约5.5cm的钝器击打伤痕。据此,我们重新做出结论:本案系林家能所为。测试效果不好是因为其头部受钝器击打受伤造成的。专案组迅速改变审讯策略,加大力度。次日,林家能供述:“2000年7月5日晚11时,我来到同村王明洪家,看见死者丈夫王进琼在跟别人打麻将赌钱;凌晨2时,我返回家中躺在床上难以入眠,就产生到王进琼的家山寮中偷鸭卖钱的念头。凌晨3时左右,我摸黑来到王进琼的草寮处动手抓鸭。鸭的惊叫声惊醒了王进琼的妻子王菊香,王菊香持手电筒照见是我偷鸭,便怒斥起来。我见状便放下手中的鸭子上前向王菊香求情,王不从,并用手中方形木棒击打我的头部,我恼怒,抢过方形木棒击打她,她被打后跑回屋内拿起一把长柄砍刀反抗,我又抢过砍刀将她砍倒,之后,又将惊醒的王菊香女儿王小露、王小茹一同砍倒,并用木棒猛打二人头部,之后,我担心三人复活,便用打火机分别从草寮的门口及东南角点火焚烧草寮灭迹。纵火后,我又想起杀人时自己身上溅有血迹,便来到村后的鱼塘洗去身上的血,并将血衣踩入鱼塘的泥中,然后穿内裤回家睡觉”。

7月16日上午,在林家能带路指引下,办案人员在鱼塘里找到林家能丢弃的带血衣裤一套。2000年11月1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海南刑初字(2000)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林家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月12日,林家能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临刑前,林家能仍百思不解地咨询琼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付大队长郑廷强:“现在科学真的就这么厉害?几条电线接在我身上,电脑就知道这个案是我干的吗?”

十万元赃款在谁手中?

2001年1月2日,受害人谢武向海口市振东区公安分局报案称:2000年12月26日晚,我应前女友唐小妹之邀来到海口市沿江二西路粮食局宿舍后,即被唐小妹及其纠集来的王世涛、“阿平”、“阿青”、“阿翔”绑架;唐小妹从我身上拿走钥匙后即与王世涛一起来到我的住处,搜走存折两本;当夜,唐小妹等五人强行将我带到海南澄迈县金江镇金桃园酒店401房,并控制起来,威逼我说出了两本存折密码,之后,王世涛前往银行将两本存折中的11.7万元取走;12月28日,唐等五人释放我回海口。

接报后,振东区公安分局即将此案立为绑架案进行侦破。2003年1月3日,办案人员在澄迈县金江镇将唐小妹、王世涛抓获,经讯问唐、王二人对绑架谢武经过供认不讳,但只讲清了1.7万元赃款分赃情况,对余款十万元去向均交代不清,唐小妹供述是:王世涛自己到银行取钱后并未交给自己,此十万元应在王世涛手中;而王世涛则供认:其伙同唐小妹一同去银行领钱,领钱后一同返回自己宿舍,由自己将钱锁入宿舍内的办公桌抽屉中,接着因唐小妹叫其外出买手机,返回宿舍时发现唐小妹不见人影,抽屉内十万元人民币也不翼而飞,此钱应在唐小妹手中。经过现场勘查,王世涛放钱的抽屉完好,无任何撬压破坏痕迹。经对唐、王二人多次讯问,其二人均指证对方将十万元拿走,案件一直没有进展。谁拿走了十万元赃款?

2001年3月3日,本人受振东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邀请,对该案进行心理测试。由于该案唐、王二人都是指证对方拿了钱,但都没有亲眼所见,所以,不排除第三人将钱拿走的可能(因王世涛的宿舍为公用宿舍,并对自己是否有真正锁好抽屉记忆不清)。针对此情况,本人编制如下测试题:

1、用SKY法,测试这十万元与被测人牵连程度:

你(怀疑、知道、看见)这十万块钱是谁拿走的吗?

这十万块钱是你拿走的吗?

这十万块钱是别人叫你拿走的吗?

这十万块钱是你叫别人来拿走的吗?

2、作案人拿钱走的动机:

拿走这十万块钱是因为(要还债、缺钱用、怕别人拿走、放在此处不安全、这些钱应该归自己)吗?

3、测试拿这十万元的人数:

当时是(5、3、1、4、2)个人一块拿走这十万块钱的吗?

4、测试被拿走的十万元当时所存放位置:

当时这十万块钱是放在(床底下、床上、衣柜里、办公桌抽屉里、茶几上)吗?

5、测试十万元钱现在去向:

这十万元钱现在已经(埋在地下、藏起来、放在朋友家、存在银行、存在亲戚家、花掉了)吗?

2001年3月4日,我们组织对王世涛、唐小妹进行测试,经测试,王世涛被排除拿钱嫌疑,而唐小妹只是在“这十万块钱是你拿走的吗?”有反应,三遍皮电分值为2.5分、3分、4分(越来越强),在第一遍测试中,同组相关问题有弱对映,但第二、三遍测试基本上没有什么反应(大部分为零分),根据一般测试理论唐小妹也应予以排除;但是,我们在测前与唐小妹的谈话时,唐小妹对绑架谢武一事翻供,同时极力否认拿了谢武的存折取钱之事,并自称:“我根本没有看见王世涛拿钱回来!”尽管在测试中唐小妹十分配合,看不出有什么破绽,但测试结束后,在对其的谈话中,唐小妹两眼飘忽,眼皮不住地跳动、不停地眨眼,欲控不止,不敢直视我们测试员的眼睛,偶然相遇,也会慌忙移开,垂首下望;测后谈话,我们认真询问其在看守所生活情况,唐说:“看守所一天两顿饭,清水煮的菜一点油都没有,我吃不下。”唐小妹好吃懒做,平时身体较弱,再加上在看守所关押了二个月,测试反应不行应为体能较差所致,综合测试反应,我们做出结论:“十万元钱是唐小妹所拿!应立即开展讯问工作。”

3月6日凌晨,唐小妹做出交代:12月28日中午,我同王世涛从银行取钱后,要求自己保管钱,王世涛不同意并说:“这笔钱我要拿来买汽车!”我见王世涛将钱锁入抽屉后,就提出由王世涛在家守钱,自己去买盒饭回来吃,同时又提出从外面把房门锁上;王世涛同意了,我骗得王世涛身上钥匙后拿到街上另配了一套。吃完饭后,我拿出两仟元钱叫王世涛去帮助买个手机回来,王世涛见又有钱可赚便乐颠颠外出买手机。我见王世涛被支开后,马上用配制的钥匙打开抽屉,将十万元人民币拿走;现这十万元钱仍藏放在澄迈县金江镇光明路亲戚家中。

根据唐小妹的交代,侦查员迅速行动赶往唐的亲戚家中,在二楼靠门口的一个白色木柜中提取一黑色塑料袋,打开塑料袋,十万元人民币分文不少呈现在侦查员面前。2001年5月29日,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做出振刑初字(2001)第124号判决书,判决王世涛、唐小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唐、王二人不服上诉,2001年7月2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海中法刑终字(2001)第55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几点体会

一、重视测试仪器的规范使用:

测谎仪器的购置应符合公安部审批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相关标准,并经公安部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型式检验合格;对精神和智力有缺陷的人以及未成年人不得进行测谎;测谎的结果只能作为侦查工作的方向和线索,在侦查工作中参考,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严禁利用测谎结论进行刑讯逼供;对涉案人员进行测试,应按程序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二、编制测试题目要有针对性:

测试前应认真分析案情、客观地吃透现场,描绘犯罪情节,然后从情节中筛选对案犯刺激较大、记忆清晰的情节作为相关问题进行编制。在实践中,测试员在测试前对自己编制好的题目往往“自我感觉良好”,而测后或破案后才发现题目有偏差,所以须特别重视题目的编制,而破案后的总结分析(自我剖析)则更加有益今后的工作。如在林家能杀人案测试题中,我们选用了刀砍王菊香母女的情节(如砍几刀、砍哪里)等记忆不清的细节,而未将其杀人次序(先杀谁、后杀谁)这个记忆深刻的问题编入测试题中。在唐小妹拿走10万元赃款的案件中,未对拿钱的现场进行分析(该案卷无照片,测谎员也没有前往现场勘查分析),没有将“配钥匙开抽屉”的情节编入题目中,从而导致了唐小妹在测试中出现测试反应较弱的情况及增强了抗拒交代的心理。从而也导致测试反应压力小,没有真正发挥削弱其抗拒心理的作用。

三、对特殊群体的测试应更加注重“察颜观色”。

“察颜观色”主要是在对被测人的测前谈话、测试过程、测后谈话过程中,对其语言、面部表情、细微动作姿势的观察,然后结合测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1、借语言观察

“言为心声”,语言与真实思想相符,一般就能顺利或正常表达:如犯罪嫌疑人说谎,他的语言更有可能包含否定性陈述、不相关信息、过于笼统的描述,较少回应提问的言辞以及较少涉及本人的信息等内容,其陈述更有可能经过了精心编排。而讲话的节奏、语言的音调会出现前后(测前、测后)不一致,这是因为其需要在心理考虑揣摩的缘故。如林家能测前谈话中极力否认自己跟本案有关,测试后当测试员抓住其手臂并当林家能面告知办案人员说:“此人有问题,他知道案情经过!”林家能顿时神情恍惚,丝毫没有辩解的语言出现;

2、借“眼”察“心”

孟子曰:“存乎人者,莫良于眸子,眸子不能掩其恶。胸中正,则眸子焉;胸中不正,则眸子焉。”伴随说谎出现的非语言行为主要是不断眨眼、眼皮不住跳动,不敢直视测试员的眼睛,即使与讯问人员的视线偶然相遇也会慌忙移开。如唐小妹一案中,唐小妹在测前、测后谈话都在不断眨眼,从不敢直视我们,这正是其内心慌乱,胸中不“正”的反映。

3、借形体表现分析

形体表现是指与言谈密切相关的身体动作,通常是为言语内容服务的。当被测人的动作不再是自发而是刻意做出的时候,极有可能是在说谎,因为他正在把注意力放在谎言的语言内容上,特别是在测试过程中,被测人的不配合动作(如手脚有意识地乱动而不是按测试员的要求放好、头部的有意识晃动)及象征动作与回答语义完全相反时,极有可能其正在说谎。如:轻微的点头(肯定)可能就表明“否定”的回答是谎言,在林家能杀人案件的测试中,林家能在测试开始时比较配合测试员,但第二遍测试开始后,其双脚有意摇晃,双手也几次有意翻上翻下(没有按要求双手掌心保持朝上,)头部也在有意或无意摇晃(也可能是因头伤引起),当问其为什么要摇头时,林回答“头晕!”当再问其:“为什么头晕?”林不敢回答头部受伤情况而是回答:“不知道!”所以在测后谈话中,当我们发现其头部受伤时,才敢大胆重新做出结论:“本案就是林家能所为!”

四、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察颜观色”在实践中须将被测人的语言、眼睛、形体表现三个方面综合起来,同时结合测试图谱、被测人的自身特殊情况及所调查的案件有关材料来进行综合评判,才能做出较为客观的测试结论。这里应指出,任何单个的行为都不能是谎言的永恒性特征,对非语言行为的理解必须依据具体环境条件进行。因为同一个行为既可以是谎言的体征,也可以是诚实的体征,这就要求我们测试员必须进行长期的观察、学习和总结,并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对成功案例的经常性总结、分析、研究,更是每一名心理测试员的长期工作。

  

 

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