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实案侦查中的应用

郑红丽

  现代心理测试技术始于1921年的美国,而我国对测谎技术的认识、研究比较晚,仪器研制的开始是在80年代。1991年初,我国独立地研制出了我国第一台心理测试仪——PGI型心理测试仪,通过审定后,已开始生产、试用。截至目前,我国已在公、检、法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配置了数百台(套)心理测试系统。根据资料显示,到目前为止,就全国范围内,心理测试技术参与办理案件总数达到余6000起。笔者通过对心理测试技术的理论学习和亲身参与心理测试技术在实际案件中的使用有一些深刻的感受,对心理测试技术在实际案件中的使用有了一些粗浅的认识,现提出以供探讨。

1、两例典型案件的案情介绍 

  案件1:2000年9月17至19日,受某省高法的正式委托,我们使用公安部审定的PGA-99型心理测试系统,对一起强奸杀人案的被告人高某、赵某进行了犯罪心理测试鉴定。此案案发时间为1995年3月28日,一名住户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在排查嫌疑人时,发现被告人高某神情慌张,从而对其收容审查。高某交代了1993年11月9日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并供述赵某为案件的主要作案人,自己只是帮助其实施犯罪。而赵某一开始就否认自己是杀人凶手,后来又开始承认。从公安机关到检察院,时供时翻。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高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判决后,赵和高都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这种情况下,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心理测试。测试结果报告如下:

  (1)被告人高,经测试,发现高对全部涉案目标题有显著相关和特异心理生物反应。据此测试可认定高系此案的主要作案人和主要抛尸人。
  (2)被告人赵,经测试,发现赵对少数知情涉案目标题有较显著相关心理生物反应。据此可认定赵系此案件的知情人,但可排除赵曾参与杀人的作案过程。法院在充分考虑了心理测试结果后,对高判处了死刑,对赵判处了有期徒刑。

  案件2:2000年10月7~10日,我们又运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对某部队的一起纵火案进行了测试。案件发生在2000年9月27日凌晨,干部黄某和曾某3点左右从外面回来,发现部队办公大楼六楼有烟,有失火的迹象。两人准备一起上楼救火时,发现陈某从楼里出来。于是,3人一起到六楼,发现六楼会议室着火,3个人立即把火灭掉。火灭掉以后,根据现场的痕迹,证明是人为放火。侦查人员根据排查,把3个参与灭火的人员作为嫌疑人,并对他们进行心理测试。测试分析结果报告如下:

  (1)被告人曾,经测试,发现曾对极少数知情涉案目标题有显著相关和特异心理生物反应。据此测试可认定曾系此案的一般知情人。
  (2)被告人黄,经测试,发现黄对少数知情涉案目标题有较显著相关心理生物反应。据此测试可认定黄系此案件的知情人,但可排除黄曾参与放火的作案过程。
  (3)被告人陈,经测试,发现陈对全部涉案目标题有较显著相关心理生物反应。据此测试可认定陈系此案的主要作案人和亲自放火人。有关单位在得到测试结果后,有针对性地对陈进行了审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陈在强大的心理攻势下,终于开始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两例案件,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帮助下都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应该说,这是两起运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比较成功的案例。但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两个不同的阶段介入这两例案件,分别进行测试,分析比对测试图谱得出的鉴定结论。因此,从应用心理测试技术的角度出发,这两例案件存在一些差别。

2、两案的办案人员的比较

  两个案件经历的时间不同,办理案件的有关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当心理测试人员在刚接触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了解所办案件的具体情况。但是由于案子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是自己经手,同时书面材料又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向办理案件的有关人员了解案情就十分必要。在听取有关人员介绍案件情况的时候,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有关人员介绍的情况要进行筛选。心理学家早就意识到,当人们理解事件和表达事件的时候,往往有一个自上而下的加工过程,也就是受到自己以往经验的影响。这种由上而下的加工过程有利于人们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另一方面,这种自上而下的加工过程,也会不利于案件的侦查和诉讼。因为,经过自上而下加工的信息包括主观性信息和客观性信息,那些主观性的信息总是带有个人的看法和理解,并不一定正确。同时,经验的东西,只是对一般规律的概括,并不能包括一些个别情况。在这起强奸杀人案件的侦破和诉讼过程中,第一个纳入公安机关视线的嫌疑人是高某。在第一次正式审讯高某时,高就交代自己的罪行,但是始终供认自己只是从犯,主犯是赵某,从事强奸和杀人行为的都是赵某。当时,侦查人员按照自己的经验认为,高说的都是事实,并把赵排在第一作案人的位置上。但是,测试人员始终坚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从有关人员获取客观的信息,而尽量避免主观信息的干扰。后来,测试结果表明赵只是从犯,不是主犯。

3、被试生理和心理状态的比较

  一般来说,犯罪心理测试的被试处于不同的状态下,其生理和心理条件都有着很大的区别。案例一,犯罪人的作案时间是1993年11月9日,而案发时间为1995年3月28日。1995年5月30日,犯罪嫌疑人高某被收容审查,几天以后,另一犯罪嫌疑人赵某也被收容审查。直到2000年9月两人一直羁押在看守所,其间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并且是死刑。案例二,案发时间是2000年9月27日凌晨,案发以后有关人员仅仅对可疑人员谈过几次,直到进行心理测试一直未对他们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可以说,案例1的被试经过了审讯、一审判决、上诉等阶段。而案例2的被试仅仅处于立案侦查的初级阶段。因此,两例案件的被试的生理和心理状态是很不一样的。  

  首先,在生理上两个案件的被试就有着很大的不同。第一个案件的被试在看守所羁押了5年左右,一方面,精神压力很大;另一方面,营养状况也不是很好。因此,第一个案件的被试在体能方面的状况很差。而第二个案件的被试,由于在案发后,直到测试前,他们一直处于自然状态,体能方面没有什么问题。

  其次,在心理方面,两例案件的被试状况也有很大的不同。第一个案件的被试经过了侦查阶段、审讯阶段和审判阶段,经历了各个阶段的心理体验。尤其是长期处于不自由的状态,打破了犯罪嫌疑人自然生活的心理平衡。由于恐惧和害怕受到处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处于一种特殊的心理状态中,主要表现在:一是认知失调。认知失调指认知活动失去意识的调节控制,不能发挥其正常的认知、理解事物的功能。随着案件的进展情况,犯罪嫌疑人所思考的是案件的侦查情况和自己可能坐牢及被杀头的可怕情景,心理极度恐惧,不能把注意力集中在当前事物上来,大脑失去了对当前认知活动的控制,导致认知失调。在认知失调的状态下,犯罪嫌疑人一方面不能对刺激正确地接受和反应,对刺激会出现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或者答非所问的情况。如有的犯罪人在别人问他“干什么?”时,他却回答“不是我干的”。二是情绪紧张波动很大。当人们意识到某事物对自己有很大的利害关系时,就会产生强烈的情绪体验。犯罪嫌疑人由于对案情和自己的结果不可知,内心焦虑不安,情绪波动很大,对自己周围的一点变化都很敏感。特别是已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总是处于自己随时都可能被杀头的恐惧中。当我们从看守所中提出高某和赵某的时候,两个人都面如死灰,全身抖动。原来,他们以为是要带他们上刑场。而第二个案件的被试,直到在进行测试前,一直处于自然状态,其生理和心理状态都处于正常水平。

4、两例案件测试题目的比较

  心理测试技术发展到今天,已经有了好几种测试的方法,主要有CQT,QKT,POT和SKY。SKY是在CQT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测试方法,其全称是怀疑——知情——参与测试法(Suspect  Knowlegement  You Test),只有一组测试题目,即“你怀疑是谁干的?”,“你知道是谁干的吗?”,“是你干的吗?”。这组题目对于正确地排除无辜者、知情者和作案者十分有效。对于经过长期审讯的作案人,对于“是你干的吗?”这种问话相当敏感。因此,一般反应都比较高。在对强奸杀人案进行测试的时候,我们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因此把这组SKY题放到了后面的部分,并在评图的时候不作为主要的依据,而作为参考。相反,对于处于侦查初期的纵火案中,SKY的反应则作为了排除无辜者、知情者和作案者的主要依据之一。

5、心理测试在两例案件中的作用比较

  由于在这两例案件中,心理测试技术介入的阶段不同,对案件所起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在侦查的初期阶段使用心理测试技术,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

  (1)从众多的可疑人员中排除无辜、甄别出犯罪嫌疑人。当前期的侦查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排查,确定了几名可疑人员,但进一步的认定却没有可利用的依据时,进行心理测试就会显示出其应有的作用。在这起纵火案中,侦查人员根据侦查的结果,排查出三个可疑人员,经过测试排除了两人,认定了一人。

  (2)认定知情人,进一步确认犯罪嫌疑人。在许多案件中,参与作案的人往往不只一个,而且有的时候,其他人员是知情者。通过测试,一旦认定了知情人,针对他采取一定的手段,就可能突破其心理防线。在这起纵火案中,我们在经过心理测试后,认定黄某是案件的知情人,对其采取攻心政策,终于打开其心理防线,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线索。

  (3)弄清犯罪过程,加大审讯力度。在实际的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往往对作案人具体的作案过程不甚了解,于是在审问的时候,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通过心理测试,采用GKT法可以了解作案人具体的作案过程。在这起纵火案中,我们通过GKT法知道了一些侦查人员不知道的细节:放火用的固体酒精是从食堂拿的;在放火后,曾经去过洗手间;作案的目的是为了给领导难堪。在掌握了这些材料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讯,打消了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不得不交代犯罪事实。而在诉讼阶段进行心理测试的作用就有一些明显的不同,其主要作用是进一步地认定犯罪嫌疑人,帮助审判机关人员分析口供与证据之间、口供与口供之间的矛盾,辨别真伪。在这起强奸杀人案件中,高某的口供和赵某的口供有着一些出入,主要是杀人的地点不一致,一个说是在家里,一个说是在东大桥,无法辨别真伪。在使用GKT方法以后,我们得到结论是在家里,为此案的结案画上了完满的句号。

  总之,当心理测试技术应用于实案时,应该与实际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使用,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设计、安排具体的心理测试过程,不能照搬书本或者照搬别人的模式。否则,很可能会导致测试结果的不正确。


摘自《公安大学学报》